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,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,奖励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任教师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院设立“教学标兵奖”,每两年评选一次;每次不超过5名。
第三条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,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担任,负责教学标兵的评审工作。
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,均可申报教学标兵:
(一)忠诚党的高等教育事业、爱岗敬业,爱生乐教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,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有突出的教学业绩,在师生中有较高声誉。
(二)在校任教五年以上,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,一学年内独立地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,其中公共基础课每学期不少于96学时,其他课程不得少于64学时。
(三) 积极参加本科教学改革,钻研本科教学业务,在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、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成效显著,认真完成每一个教学环节的工作,教学效果好,两年内学生对其课堂测评均在系(部)排名前10%的。
(四)认真开展实践(实验)教学活动,两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:
1.认真指导毕业论文(设计)、毕业实习等,所指导的毕业论文(设计)获校级以上优秀学士学位论文(设计)奖;
2.认真指导学生专业实习,在实习模式、实习内容和实习方法上有改革创新或较大突破,两年内学生对其实习测评均在系(部)排名前10%的;
3.承担实验课教学,在更新实验内容、改革教学方法、改善实验条件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方面作出显著成绩;
4.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竞赛,所指导学生开展的学科竞赛获校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;
5.在课外指导中,坚持改革创新,作出了显著成绩。
(五)注重教学研究与改革,在近五年内有下列成果之二:
1.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有教学研究论文;
2.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;
3.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立项前三名;
4. 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名;
5.担任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、双语课程或品牌(特色)专业等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前三名。
第五条 教师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,两年内不得申报、评审教学标兵:
1.发生过教学事故或受到其他行政处分的;
2.教学纪律松懈,不认真填写或不按时上报有关教学文件或档案的;
3.不服从本单位教学任务统筹安排的;
4.其他不适宜的情形。
第六条 教学标兵采取自愿申报制,申报与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教师根据以上所列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,所在教学单位确定申报名单;申报教师填写《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标兵申报表》,经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后,报送教务处备案。
(二)教务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,教学标兵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评审实行实名投票;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,投票方为有效。
已评为教学新秀或讲课比赛中获奖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当选。
(三)院务会确定获奖名单后予以公示。
第七条 学院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学院奖励人民币2万元。
第八条 教学标兵的获奖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,作为评聘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:
1.职称评定时,获得教学标兵的,教学工作记满分,职称优先聘任。
2.申报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的,原则上应是教学标兵获得者。
3.凡被评为教学标兵者,教学效果在前10名的课程的教学文件列入免检范围。
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而获得教学标兵的,一经查实,取消其荣誉称号,收回证书和奖金,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 |